
仲裁前财产保全异议向谁提
时间:2024-05-21
定义: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应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妨害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保全理由、保全范围、保全方式以及证据。
异议主体:收到仲裁庭财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
异议期限: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7日内
异议请求:当事人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异议:
审查主体:仲裁庭
审查内容:仲裁庭对异议请求予以审查,确认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事实依据。
审查程序:仲裁庭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书面审查异议请求。听证时,异议人在陈述异议理由,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
审查结果:仲裁庭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决: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费用承担:异议程序的费用一般由异议人承担。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缺乏正当理由,则可能裁定由申请人承担费用。
后续程序:仲裁庭对异议作出裁决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认为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裁决。
证据准备: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或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不能仅凭主张臆测。
审查重点:仲裁庭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注意细节:申请人提交异议请求时应当注意以下细节,避免出现程序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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