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以保证判决执行或裁定的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特定类型的财产保全。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享有财产保全的请求权和合法权益;
-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判决执行或裁定的行为;
- 申请人已为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充分证据;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请求事项、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现状和所在地,以及对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事实、理由和证据;
- 担保财产清单及估价报告;
- 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li>担保财产不受其他债权或权利负担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担保财产的范围
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范围,可以是申请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担保财产:
- 不能充当担保物的财产;
- 对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或者其他不适宜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 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
五、担保金额
申请人申请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人的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确定。
六、担保形式
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的担保形式,可以是质押、抵押、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方式。
- 质押是指将动产交给担保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质押的担保物可以是贵重物品、商品、动产、有价证券等。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权利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 冻结银行存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七、保全措施的范围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
-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八、保全措施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后,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有效期。
九、保全措施的解除
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
- 判决或者裁定已经执行;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不实的;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保全的;
-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十、承担责任
因用财产做担保的财产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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