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法院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05-25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重庆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直辖市,其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规定也备受关注。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法院财产保全费用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
根据重庆法院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费用标准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为保全措施的: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交纳,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以指定保管人为保全措施的: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0.5%交纳,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以其他保全措施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例如:
若申请查封价值100万元的房产,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为100万元*1%=10,000元。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用。根据重庆法院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
生活困难的自然人; 缺乏履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规定的扶贫救济对象;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减免费用的情形。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同时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已交纳的财产保全费用应予退还: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 保全措施因被保全人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而解除的; 被保全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保全费用已从价款中扣除的;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达成和解,被保全财产返还被保全人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结余的。申请人应在满足退还条件后及时向法院申请退还保全费用。法院将在核实情况后办理退还手续。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财产保全费用:
现金缴纳:前往法院指定银行或窗口缴纳。 网上银行转账:登录法院指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 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扫描法院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支付。缴费时应注明财产保全申请号和申请人姓名,并保留相关缴费凭证。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遇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如果您在财产保全费用方面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与重庆市法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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