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期间如何提出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7
财产保全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为防止另一方在仲裁过程中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致无法履行仲裁裁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
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仲裁申请受理后,仲裁庭尚未形成仲裁庭之前; 仲裁庭成立后,仲裁程序尚未终结之前; 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尚未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或执行之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仲裁请求不能实现的可能; 保全措施不致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仲裁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有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不致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说明。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7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裁决。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经仲裁庭审查同意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解除保全之日起
7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裁决。仲裁庭在准予保全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指定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收到执行委托书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车辆、房屋等不动产; 扣押票据、动产等。执行机构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保全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并及时向仲裁庭报告执行情况。
对于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的保全措施,仲裁庭应当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保全申请,避免时效耽误; 申请保全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保全的必要性; 被申请人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准予保全时,应当谨慎审查,避免滥用保全权; 执行机构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保全财产的权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