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什么时候申请
时间:2024-05-23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向仲裁庭申请采取的一种措施。仲裁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申请时机的选择,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以下材料:
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仲裁财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不具有永久性。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庭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自由处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仲裁庭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被保全的财产保全撤销或者解除后,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因保全措施造成其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发现被申请人有将资金转移到海外的迹象,于是向仲裁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审查了申请人的证据,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且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案例二:**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进行到中期时,发现被申请人将一处房产出售。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查封该处房产。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且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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