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于担保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5-30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诉前保全措施,用于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被执行人的处分财产行为而受到损害。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具有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或资产充裕,无需采取担保措施。此时,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于担保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免予担保申请的情形包括: 有履行债务能力,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 有证据证明其财产足以执行的; li>其他不影响债权人权益的情形。**申请程序**
被执行人提出免于担保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免于担保的理由、证据及请求事项; 提供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或财产足以执行的证据,例如资产证明、财务报表、收入证明等;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其免于担保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决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同意免于担保,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法院驳回申请,应当继续维持财产保全。**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查免于担保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履行债务能力: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资产或收入来偿还债务,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良好的履约记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有履行债务能力或财产足以执行; 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应当审查免于担保是否会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例分析**
**案例1:**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乙公司追讨300万元货款。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乙公司提出免于担保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是其是一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有充足的资金履约,不需要担保。乙公司提供了其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的证据充分,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债务能力,遂裁定解除对乙公司的财产保全。 **案例2:** 原告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丁公司追讨借款100万元。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根据丙公司的申请,对丁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丁公司提出免于担保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是其拥有多处不动产,价值远超债务金额,不需要担保。丁公司提供了其不动产权证、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认为丁公司的证据充分,其财产足以执行,遂裁定解除对丁公司的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结语**
免于担保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被执行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免于担保财产保全的权利。法院在审查免于担保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充分审查证据,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