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驳回房屋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18
房屋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当权利人担心被诉讼的债务人转移或变卖其资产、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房屋财产保全。但如果权利人申请的房屋财产保全不当,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驳回房屋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做出裁定或者决定。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方式。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保全。"
因此,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向法院申请驳回以下房屋财产保全:
根据司法实践,被申请人申请驳回房屋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被申请人申请驳回房屋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决定:
针对房屋财产保全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总之,房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请人恶意濫用申请保全权利,或人民法院违法错误作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驳回房屋财产保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