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法条
时间:2024-05-19
前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诉前财产保全的顺利实施,法律对保全担保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全担保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 金钱担保:原告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保全担保,如果保全错误或被驳回,法院将返还担保金。
2. 非金钱担保:提供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担保方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告应当提供担保。金钱担保的具体规定如下:
1. 金额
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20%-50%。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 提交方式
担保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3. 返还条件
如果保全措施被撤销或驳回,原告应当返还担保金。如果保全措施被维持,担保金将被用来支付保全措施的执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为非金钱担保做出了规定:
1. 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必须具有经济能力,并愿意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 抵押物担保
抵押物应当具有变价可能,并且价值足以保全标的。
3. 质押物担保
质押物应当具有变价可能,并符合质押的法律规定。
4. 其他担保方式
可以在综合考虑保全标的价值、债务人的经济能力以及诉讼风险因素的前提下,确定其他适宜的担保方式。
1. 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债务人或者具有与本案利害关系的人。
2.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了解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担保。
3. 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保全标的,担保人承担代履行义务。
1. 担保的变更
原告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或增加担保,法院经审查后予以裁定。
2. 担保的撤销
在原告提供担保后,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原告可以申请撤销担保,法院经审查后予以裁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
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无担保能力的,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可能实现诉讼请求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第96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担保金额明显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1. 提供充分的证据
原告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需要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
2.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原告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提供有力的担保。
3. 遵守法院裁定
原告在获得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严格遵守法院的裁定,及时缴纳担保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4. 及时撤销保全
如果案件已经审结或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并正确适用相关法条,可以有效避免担保不足或担保无效的风险,从而保障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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