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人要求
时间:2024-05-25
诉讼保全是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顺利执行。诉讼保全担保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证自己所申请的保全措施得以执行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具有下列資格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担任诉讼保全担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经济能力;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被限制处分财产;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诉讼保全担保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人保证是指担保人自然人以其个人财产为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企业法人保证是指担保人法人单位以其企业财产为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设定抵押,以担保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
质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其动产出质,以担保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
金钱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交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担保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担保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讼标的物的清偿责任。
担保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担保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令,承担清偿或变卖担保物、偿还保全申请人損失的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担保人有权知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并可以查阅诉讼材料。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担保。
在保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保全申请人返还保全担保。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保全担保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包括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无经济能力、有无违法行为等。
审查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担保财产是否存在瑕疵等。
审查担保金额是否与争讼标的物的价值相当,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过大影响。
审查担保人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有履行担保责任的意愿,是否可能存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保全申请人追偿的情况。
诉讼保全担保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应当严格审查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担保方式的合法性、担保金额的适当性、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意愿等因素,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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