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担保全文
时间:2024-0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编规定担保的种类、效力、消灭和责任承担等关系。
**第二条** 担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条** 担保的种类包括:
(一)抵押;
(二)质押;
(三)留置;
(四)保函;
(五)保证;
(六)定金;
(七)违约金;
(八)先履行抗辩权。
**第四条**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抵押**
**第五条**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六条** 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第七条**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内容。
**第八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未登记的抵押合同对第三人无效。
**第三章 质押**
**第九条** 质押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十条** 可以质押的财产为动产和权利。
**第十一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质押合同自交付时生效。
**第四章 留置**
**第十三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受有损失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实现其债权的担保。
**第十四条** 可以留置的财产为动产和权利。
**第十五条** 留置权自占有债务人财产时生效。
**第五章 保函**
**第十六条** 保函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未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保函合同应当载明保证的标的、方式、金额、期限、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章 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未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保证合同应当载明保证的标的、方式、金额、期限、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章 定金**
**第二十二条**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订立合同时或之前支付的一笔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定数额确定。法律规定定金数额过高的,可以适当减少。
**第二十四条** 定金合同应当载明定金的数额、用途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章 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六条**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定数额确定。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可以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违约金合同应当载明违约金的数额、支付条件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九章 先履行抗辩权**
**第二十八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对方不先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时,自己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应当载明抗辩条件、抗辩方式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章 担保的效力**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章 担保的消灭**
**第三十三条** 担保消灭的情形包括:
(一)债权消灭的;
(二)担保合同解除或者被撤销的;
(三)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第三十八条** 担保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担保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十九条**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债务人可以先向担保人请求履行。主债务人未向担保人请求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先向担保人请求履行。
**第四十条** 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不履行追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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