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撤诉财产保全必然撤销
时间:2024-05-17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一种先行措施,旨在保证判决的执行。然而,当当事人申请撤诉时,对于财产保全是否必然撤销,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深入探讨申请撤诉与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并对申请撤诉后是否必然撤销财产保全问题作出分析。
撤诉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1.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诉讼中止期间,对被申请人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第149条规定:“诉讼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150条规定:“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分别情形,可以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解除财产保全。”
撤诉情况下财产保全的不同情形
1. 撤诉前已生效的财产保全
撤诉前已生效的财产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应当解除。即在原告撤诉后,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例外情形是,被告对撤诉提出反诉,且反诉符合保全条件,法院可以维持对原告财产的保全。
2. 撤诉前尚未生效的财产保全
撤诉前尚未生效的财产保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应当在裁定撤销案件后解除。即原告撤诉后,法院应当在审查撤诉报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后,以裁定书的形式撤销案件并解除财产保全。但若原告撤诉后,被告仍有继续请求保全需要的,可以自行申请财产保全。
3. 当事人协议不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以在撤诉协议中约定不解除财产保全。对于此类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在起诉后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的约定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撤诉能否作为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实践中,申请撤诉是否必然撤销财产保全的争论,实质上是申请撤诉能否作为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
1. 原因消除
造成财产保全原因的原始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归于消灭的,可以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方为被申请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 申请人滥用权利
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撤诉本身并不能当然成为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但若撤诉是因为不存在造成财产保全原因的债务关系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可以作为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结论
申请撤诉后是否必然撤销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撤诉前已生效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撤诉前尚未生效的财产保全应当在裁定撤销案件后解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申请撤诉符合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的,可以例外。
综上所述,申请撤诉本身并不会必然导致财产保全的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况下,撤诉才能成为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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