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谁承担
时间:2024-05-2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争议财产进行保护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是指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鉴定评估费、保管费、看管费等。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进行详细论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费一般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对方,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指向的人。法院在发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也可以承担财产保全费。担保人是指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如果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有困难,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担保人可以代替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担保人承担财产保全费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偿。
国家承担财产保全费的情况较少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只有在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力承担财产保全费时,人民法院才可酌情减免或由国家承担财产保全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财产保全费承担的具体规定还包括:
某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予以保全,并通知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被申请人声称其无力承担,遂由担保人代为承担了财产保全费。后来,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恶意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遂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一般为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无力承担或下落不明时,担保人可以代为承担,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หรื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国家承担财产保全费的情况较少见,只限于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力承担时。人民法院应当为财产保全费确定合理的金额,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总之,财产保全费的承担规则旨在维护诉讼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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