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提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8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诉前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藏匿或变卖共同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将详细阐述离婚诉讼中提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程序与操作要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下列财产可以依法保全:
双方共有的财产 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但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尚未分割的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个人财产申请离婚诉讼保全的,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离婚诉讼请求。即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证据证明财产转移、藏匿或变卖的风险。如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的历史记录,或有出境或逃避执行的迹象。 申请保全的范围要明确。即需明确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如果是房屋,需明确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等; 如果是车辆,需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等; 如果是银行存款,需明确存款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余额等。 申请应及时。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起诉后,尽快提出保全申请。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请求、保全理由与证据、保全标的的范围、申请时间等。 2.提供证据。申请人需提供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风险的证据材料。 3.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4.裁定。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将作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执行。法院将裁定书送交被申请人,并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对保全标的实施保全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
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将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使被申请人无法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不得对保全标的进行转让、出售、赠与等法律行为。 指定财产管理人。法院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进行转移、藏匿或变卖。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销申请。 法院查明保全不符合条件。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离婚诉讼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掌握离婚诉讼提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程序与操作要点,当事人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藏匿或变卖共同财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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