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审查实体问题
时间:2024-05-25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提起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而对其可能被执行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 申请人是否具有保全的紧迫性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就其中(1)项而言,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不审查实体问题论 二是有限审查实体问题论不审查实体问题论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程序性措施,不涉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不应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具有合法性。其理由主要有:
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不涉及实体权利的认定。 审查实体问题需要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将严重影响保全措施的效率。 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实体权利的争议,可以在后续的诉讼中得到解决。有限审查实体问题论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虽然不能对申请人主张的实体权利进行全面审查,但应当对申请人主张实体权利的表面合法性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其理由主要有:
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如果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缺乏表面合法性,则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有限审查实体问题可以防止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情形,维护诉讼秩序。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被保全的实体权利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对实体权利进行有限审查有助于人民法院判断保全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审查实体问题,在以下司法解释中作出过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关于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上述司法解释均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主张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但对于审查的范围和程度并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审查实体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
不审查实体问题论 有限审查实体问题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要求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实体权利,但未明确规定审查的范围和程度。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审查实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主张的实体权利表面合法性、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权利的影响等因素,作出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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