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
时间:2025-05-01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可以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这笔费用是否能够预先保全,又该如何计算和收取?这些问题对于申请人而言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其诉讼权利和经济利益。
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究竟“保”不“保”?且听细细道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预收保全费、先予执行费:
(一)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或者请求先予执行的标的金额,预收百分之二;
(二)对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保全、取消先予执行的,退还预收的费用;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退还预收的费用。”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向申请执行人预收保全费。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是可以预先保全的,申请人需要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预交相应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或者请求先予执行的标的金额,预收2%。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不包括在受理案件诉讼费中,而是一项单独的费用。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不论是否涉及案件的受理,都需要缴纳该项费用。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情况下,会先向申请执行人预收保全费。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会先要求申请人预交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用后,会出具诉讼费缴费凭证。申请人可以凭此缴费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如果人民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即使对被保全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一般不属于错误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不退还保全费用。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借款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因借款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1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50万元。李某预交了1万元的保全费用。
后来,李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解除对王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退还李某预交的1万元保全费用。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刘某名下一套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刘某名下房产。张某预交了5000元的保全费用。
后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决张某败诉。刘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解除对刘某房产的查封措施,但并没有退还张某预交的5000元保全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前,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向申请人预收的费用。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可以预先保全,也可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缴纳。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一般预收2%。该项费用,在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或者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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