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财产保全
一、概念及目的
财产保全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孳息或者收益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保证刑事裁判的执行。
二、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 有证据证明有毁灭、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孳息或者收益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表明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孳息或者收益可能性的;
- 犯罪涉及财产的,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存款、汇款、证券、期货、股权或者其他能够转移、变卖的财产;
- 对可能被判处财产刑或者没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冻结其部分财产。
三、实施主体
财产保全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其中:
- 侦查机关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实施保全;
- 检察机关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实施保全;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实施保全。
四、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 做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机关应当向被保全人送达决定书;
- 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全人;
- 被保全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解除或变更
财产保全经过审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变更:
- 事实证明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
- 保全的财产权益价值明显超出需要保全的数额的;
-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裁判确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监督机制
对于财产保全的实施,有以下监督机制:
- 被保全人有权申请复议;
- 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上级机关有权监督下级机关的财产保全行为;
- 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行为。
七、附则
除本法外,与财产保全有关的其他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法执行。
上一篇 : 先后申请财产保全如何分配
下一篇 : 没有财产线索能否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