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后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5-20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仲裁裁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有产生损害可能且依法可以申请仲裁后财产保全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申请书旨在阐述申请人申请仲裁后财产保全的请求、事实及依据。
申请人(原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保全措施内容,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
[标的金额或具体财产清单]
[保全期限: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1. 仲裁已立案或已作出裁决。
2.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有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3. 申请人已就此向被申请人发送警告函,但被申请人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或有实施上述行为之虞。
4. 根据《仲裁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后财产保全。本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如果允许被申请人继续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清单,如仲裁立案通知书、警告函、被申请人财产清单等]
申请人已将本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敬请仲裁机构审查本申请,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申请人请求的保全措施。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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