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法条
时间:2024-05-27
民事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防止其毁损、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从而维护原告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详细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发生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其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可能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处分其财产以逃避法定义务的;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财产;
*查封、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移、处分财产等;
*指定执行担保人或者财产;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原告或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作出裁定。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措施自执行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诉讼程序终结,且不执行判决或裁定;
*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过审查,裁定保全措施不当;
*其他不宜继续保全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时有证据证明存在保全条件,但经审查不具备保全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提交担保的责任。未经审查即执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责任。因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有权对该裁定进行异议和复议。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和执行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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