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收账款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5-20
**引言**
应收账款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为规范应收账款财产保全的有关行为,促进行销秩序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因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等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应收账款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冻结;
(二)查封、扣押;
(三)责令提供担保;
(四)其他法律规定或本院认可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债权存在且有现实执行的可能;
(二)有证据证明不保全将会使实现债权困难;
(三)申请保全的目的正当。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收账款,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事起诉状(需要申请保全前提起诉讼的情形下);
(三)证据材料;
(四)保全费。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方式、期限、费用负担等内容。
应收账款的财产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债权数额及利息损失范围。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申请可以酌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
(一)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债权人主张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的;
(四)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请求撤销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对保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有其他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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