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双方必须签字吗
时间:2024-06-28
导语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胜诉权利,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但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双方签字,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与其债务价值相当的财产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扣押,即对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查封车辆、查扣存款; 冻结,是对不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冻结房屋、土地; li>查封,是对动产、不动产或其他权利采取的普遍保全措施,如查封公司股份、查封债权。对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双方签字,《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认为财产保全涉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重大利益,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应当征得双方同意,即需要双方签字。否则,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极有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侵犯其财产权。
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胜诉后能够实现其判决权利。财产保全具有强制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
针对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双方签字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纠纷解释》)中第十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无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但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借款合同纠纷解释》明确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无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该解释体现了财产保全的强制性和及时性,有利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申请人的胜诉权利得到实现。
虽然《借款合同纠纷解释》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双方签字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区分对待:
在一般民事纠纷中,由于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但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必要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按照《借款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条规定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区分对待。
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双方签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一般来说,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在其他民事纠纷中,法院虽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必要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依法保全、及时保全、有效保全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