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财产保全管辖规定
时间:2024-05-2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的财产保全案件,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管辖原则为:
财产所在地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原则:对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原则:对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原则:对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查封、扣押所在地原则:对查封、扣押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专门管辖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由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符合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等特定财产的财产保全,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的,《规定》作出了特殊的管辖规定。
《规定》指出:
对不动产的财产保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船舶的财产保全,由船舶登记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航空器的财产保全,由航空器登记地或者通常停放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由知识产权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保全,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前,可以通知有关当事人举证,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有关情况。
对于受理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规定》还对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证据材料;应当对财产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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