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财产保全如何解冻
时间:2024-05-29
被告人财产保全如何解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防止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执行。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类型:
* 诉前财产保全:在诉讼提起之前,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在审查后作出裁定。 * 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由法院在审查后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 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 应收账款、股权等其他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 申请保全的财产;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 证据和材料清单。1. 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解除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解除之。若裁定不准许解除的,裁定书应当说明理由。
2. 法院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例如:
*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 *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 * 有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3. 被告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告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解除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解除之。若裁定不准许解除的,裁定书应当说明理由。若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的,则应提供经核实后认为有效力度的担保。
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且向被保全财产的管理人发放解除保全通知书。被保全财产的管理人收到解除保全通知书后,应当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第111条对财产保全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 **第102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先予保全。先予保全的,应当在事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不准予先予保全的,先予保全的措施解除。 * **第103条** 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04条**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5日内,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 **第105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第106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107条** 人民法院对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保全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等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8条** 对被保全的冻结存款,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是否准许支取,裁定准许支取的,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 * **第109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范围,在执行时超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所确定的范围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第110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范围,在执行时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追加保全。 * **第111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确保生效判决执行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面临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而作为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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