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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要下达裁定书的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将来能够实现胜诉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 有明确的申请人;
- 具有合法有效的请求权和情况紧急,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
三、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动产;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
- 禁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禁止被申请执行人外出;
- 其他采取措施,如禁止被执行人使用信用卡、禁止被执行人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 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财产状况,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价值和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等。
-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案件名称和案号;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执行人的姓名、住所;
- 保全的财产名称、价值;
- 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 裁定日期。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从作出裁定的当日起,财产保全措施即发生效力。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七、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
- 申请人败诉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八、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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