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怎么拿
时间:2024-05-28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临时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胜诉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正在实施或者有实施危害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现实危险; 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行为对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障碍; 为执行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提供担保;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其银行存款。 查封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房屋、车辆、土地等动产和不动产。 扣押物品。将被申请人的物品暂时扣留,待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处理。 划拨票据。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兑付其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 禁止转让股权或股权份额。 禁止出境。禁止被申请人出境,以防止其转移财产或逃避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保全申请书应载明: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理由、保全的标的、价值及有关证据。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商业险保单等。 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保全申请,并决定是否采纳。 如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纳了保全申请,则会向被保全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措施不是永久有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有:
保全申请人不当; 保全的标的明显超过债权数额; 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诉讼或仲裁结束且无需继续保全; 法院认为无需继续保全的其他情形。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慎重考虑,权衡利弊,避免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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