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申请书
时间:2024-05-29
尊敬的 [法院名称]:
本人 [申请人姓名] 系本案 [案号] 的被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责令原告 [原告姓名] 退还本案中已支付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金额] 元。
本案系 [原告姓名] 因 [纠纷原因] 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申请人姓名] 支付 [赔偿金额] 元。贵院受理案件后,原告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将被告名下的 [被保全财产描述] 予以查封。基于原告所提交的担保函,贵院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保全,并责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金额] 元。
被告于 [日期] 缴纳了全部保全费,但本案 [结案/撤诉] 后,原告并未使用保全的财产,也未对保全的财产主张任何权利,因此,财产保全费应当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由被申请人承担损失。保全措施解除或者终结后,财产保全费应当退还给申请人”。
1. 被告已履行保全费的缴纳义务,原告并未使用保全的财产。
2. 本案已结案/撤诉,保全措施已解除,原告没有理由继续持有保全费。
3. 被告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权收回被保全的财产及相关的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下:
1. 责令原告 [原告姓名] 退还被告 [申请人姓名]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金额] 元。
2.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特此申请。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
日期: [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2. 财产保全裁定书
3. 保全费缴纳凭证
4. 本案判决书/撤诉裁定书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