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19
**证据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
证据保全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有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予以保全。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证据,应当提供担保。”
《仲裁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证据有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危险的,可以申请仲裁庭保全证据。”
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担保的范围包括:
申请证据保全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担保的金额或者价值应当与被保全证据的价值相当。
提供证据保全担保的申请人负有以下责任:
证据保全担保可以由下列情况解除:
保全担保解除后,担保人按照规定收回其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证据保全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