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审后再审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7
引言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财产被转移或灭失。终审后再审作为审判程序中的特殊情形,对财产保全的适用具有特殊性,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终审后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适用以下原则:
法定主义原则:终审后再审程序中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财产保全。 例外主义原则:终审后再审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属于例外措施,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危险时方可进行。 临时性原则:终审后再审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仅属临时措施,不得延续至再审程序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终审后再审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再审申请已获受理:法院已经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危险: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意图或行为,如转移财产、大量购买不动产或其他奢侈品等。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确有必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若无财产保全必要性,法院可能不予准予保全申请。终审后再审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基本相同,包括以下财产:
金钱 存款 不动产 动产 应收账款 股权终审后再审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裁定:法院经审查合格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交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复议:被执行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终审后再审前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情形被解除:
再审申请被驳回: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则财产保全自然解除。 再审程序终结:再审程序终结,无论再审纠正判决是否有效,财产保全都应解除。 错误保全:如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有误,可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在进行终审后再审前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危险,证据越充分,法院越有可能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定。 范围适当:财产保全范围应当与再审请求的标的物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或执行保全。 及时申请:再审申请获受理后,应当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尊重被执行人权利: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侵害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终审后再审前财产保全是再审程序中的特殊保全措施,具有法定主义、例外主义和临时性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为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再审请求的标的物范围实施保全,发挥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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