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险责任投保单
时间:2024-06-09
一、投保信息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姓名或名称]
投保财产:不可移动的财产,例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
保险金额:投保财产的重置或修缮价值
保险期限:起保日止保日二、保险责任
本次保险责任为投保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洪水、台风、雷击、爆炸、冰雹、暴雨 人为事故:偷盗、抢劫、抢劫、恶意毁坏、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机器设备故障、操作失误、产品缺陷 其他约定的事故: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三、免责条款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 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投保财产的正常损耗、老化 投保财产被征用、拆迁或没收四、赔偿限额与给付方式
投保财产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当投保财产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投保财产的实际损失和责任限额给予赔付。
赔付方式为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付。五、投保须知
投保人投保前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实际情况,包括财产的状况、用途、价值和风险因素。
投保人应对投保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妥善保管投保财产,并定期检查财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六、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成立。
保险单生效日期为合同成立后约定的生效日期。七、保单变更与解除
投保人或保险人均可根据约定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条款的修改或合同的解除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八、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上级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本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双方对投保单条款有异议的,以保险单条款为准。
本投保单如有未尽事宜,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备注:
本投保单仅适用于不可移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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