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仲裁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9
引言
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性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隐藏或毁损财产而使其无法履行仲裁裁决。根据《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适用范围
《仲裁规则》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基于以下情形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仲裁员执行裁决的行为;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资产状况不明,并有证据表明其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仲裁员执行裁决的可能。财产保全的种类
《仲裁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住所;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申请人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及价额;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准予财产保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效力
仲裁委员会裁决准予财产保全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裁决。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随时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已履行其义务的; 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 仲裁委员会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仲裁诉讼正常进行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实施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
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容易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必要时及时进行,避免因迟延导致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者毁损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保全措施的力度,既要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者毁损财产,又要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并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结语
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性措施,有利于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遇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仲裁员执行裁决的行为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财产保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驳回。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