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复议对象
时间:2024-05-23
**一、申请复议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复议:
**二、复议范围**
《规定》第五条同时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财产保全事项包括:
**三、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复议:
**四、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程序**
《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书应当递交至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复议决定**
《规定》第八条规定,经复议,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财产保全决定:
**六、复议的期限**
根据《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未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权。
**七、复议的途径**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八、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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