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送给谁
## 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的对象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送达以下对象:
- 申请人: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
- 被申请人:即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
- 利害关系人:其他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受到影响的当事人。
## 送达方式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送达一般采用下列方式:
- 依法邮寄:将裁定书邮寄给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 依法传唤: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领取裁定书。
- 公告送达:如果当事人无法被邮寄送达或者传唤到庭,法院可以在公告栏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 送达时间
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在作出后立即送达。但是,对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送达的,法院可以不再送达。
## 送达地点
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法定送达地址。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法定送达地址不明确或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 送达效果
财产保全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是,对于公告送达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时间。
## 当事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权利
- 查阅和复制权: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财产保全裁定书。
- 申请复议权: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裁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申请保全解除权: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保全解除。
### 义务
- 遵守裁定书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守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内容,不得违反。
- 积极协助执行: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提供必要な材料和信息。
- 承担违法后果:如果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罚款、拘留等。
## 特殊情况下的送达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送达可能有特殊的规定:
-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送达其法定代理人。
-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送达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 结语
财产保全裁定书是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文书,其送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及时查收并了解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内容,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违反裁定书而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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