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书由谁通知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书是法院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颁发的法律文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书由谁通知,主要涉及以下主体:
申请人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通常是债权人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则会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书。
被申请人是财产保全措施的受执行人,即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书后,应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和转移行为,否则法院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人是指法院指定或委托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看管、处置或其他保障措施。财产保全人收到财产保全书后,应按照法院的指令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理。
执行机关是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部门,一般为法院执行局或司法警察机关。执行机关收到财产保全书后,应当按照法院的指令对被申请人指定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
辅助执行机关是指协助执行机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机构或人员,如司法助理、基层组织、公证处、银行等。辅助执行机关收到财产保全书后,应根据法院的指令配合执行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如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保管人、租赁人等。收到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院的指令配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当财产保全的目的达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解除保全措施,法院会向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送解除财产保全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书后,如果违反财产保全规定,转移、隐匿或处分被保全财产,将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如果被申请人在明知法院已经对特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依然实施处分行为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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