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全财产变卖流程
时间:2024-05-28
被保全财产变卖是指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分,将变卖所得用来清偿债务的过程。
被保全财产变卖适用于以下财产:
诉讼过程中保全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保全的财产 保全措施执行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财产申请人(即债权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被保全财产变卖申请书》,载明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变卖原因及变卖方式等内容。
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变卖;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准予变卖后,执行法院(即负责执行的法院)组织实施变卖工作。执行法院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变卖:
竞价 拍卖 变卖变卖所得款项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执行费用 变卖费用 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分配完毕后如有剩余款项,在执行完毕后返还给债务人。
将被保全财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竞价时间不能少于15天。竞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将被保全财产以拍卖的方式出售。拍卖方式分为公开拍卖和网络拍卖。拍卖的成交价为拍卖时的最高出价。
将被保全财产在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市场中出售。变卖的成交价由执行法院根据经销商或者市场的行情确定。
保全措施和变卖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毁损、灭失而采取的措施;变卖措施是为了将保全财产转化为金钱以清偿债务。在未经保全的情况下,不能对其进行变卖。
被保全财产变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最大限度保护财产价值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债务人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财产价值、变卖方式和变卖时间 出席变卖现场 对变卖程序和结果提出异议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变卖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在被保全财产变卖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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