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一定要提供担保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作为针对诉讼外财产采取的紧急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等行为,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性,法律规定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选择担保类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保证能力、便利性、价值确定性等。其中,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现金等担保方式具有担保能力强、变现容易等优点,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抵押物、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较高,但手续相对繁琐,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
担保数额是指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担保财产的价值。其确定原则:足以弥补因申请保全所造成损失。具体可根据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对于无法确定价值的,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担保数额不足,法院可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直至达到规定的数额。如申请人不追加担保,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法包括:
对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附具担保物。对于人民法院通知提交担保的,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提交担保物。
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有灭失危险,或者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高于诉讼标的额,或者申请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且提供担保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等。
对于符合免除担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出免除担保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免除担保。
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即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提供虚假担保,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因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因拖欠货款未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经法院审查合格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货款支付义务,并赔偿违约金。被告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公司申请执行。此时,被告公司已将转移了部分财产,造成原告公司无法执行部分判决内容。原告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银行保函确为真实、有效,申请人没有违反担保义务。此外,原告公司已经获得了银行保函的赔偿,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请求。
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类型和方法,并按规定及时提交担保物。如无特殊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免除担保。申请人应充分认识到违反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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