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的延期
时间:2024-05-23
第一百零一项 第二款: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三款: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应当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并陈述延期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延期的理由和证据、延期期限等内容。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如诉讼程序复杂、取证困难、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等。
-延长期限合理。
准予延期:法院认为符合延期条件的,会作出准予延期的裁定,并延长诉前财产保全期限。
-驳回申请:法院认为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并维持原有的诉前财产保全期限。
-裁定内容:裁定应载明延长期限、适用法律和理由等内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延期时,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法院可酌情再延长一次,但不得超过15天。
-法院批准诉前财产保全延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享有异议权,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依法处理。
-申请人应在延期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