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被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0
股权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禁止其处分或转移相关股权,以防止其转移或处分股权逃避法律责任或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申请股权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紧迫危险; *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 被申请人股权价值大于或等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股权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股权情况; * 申请保全股权的数额;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 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股权财产保全措施从裁定之日起生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或转移被财产保全的股权。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保全措施,追缴已被处分或转移的股权。
法院裁定股权财产保全后,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 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者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股权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必须及时,在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股权的行为时提出。 *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和保全数额的合理性。 * 申请股权财产保全后,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被财产保全的股权安全。 * 解除股权财产保全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股权财产保全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但法院可以根据保全的情况延长或缩短保全期限。
股权财产保全不对股东会权利产生影响。被财产保全的股权仍然可以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如果发现保全的股权价值不足,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保全。法院经审查,符合追加保全条件的,可以追加保全。
被申请人在股权财产保全期间处分被财产保全的股权,构成违反保全措施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判处有期徒刑。
股权财产保全是对股权进行保全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申请股权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且涉及较多的法律规定,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保全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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