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二院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5-25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立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中山二院)财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部门和人员,以及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山二院的财产包括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自行购置和所获得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医院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院长统一领导。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负责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和定期核查,做好财产档案,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医院的财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部门和人员对所使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医院财产,包括出售、出租、借用、赠与和抵押。
第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财产受到损害或流失。
第十条 各部门和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财产损坏或丢失事件,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医院保卫科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或者其他公物,造成损失的; 出售、租赁、借用、赠与或者抵押医院财产,造成损失的; 滥用、损坏或者擅自处分医院财产,造成损失的; 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 其他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二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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