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续封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4-05-20
财产保全续封是指在财产保全措施被法院裁定解除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诉讼程序。财产保全续封需要什么手续?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5条规定:“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续封,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根据《规定》第26条,申请财产保全续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续封的,应当向原裁定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续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审查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不予受理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续封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续封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直至续封的期限届满。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正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请求停止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的,可以限期停止;决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可以同时限期停止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中止保全的,从裁定送达之日起中止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中止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规定》第29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仍认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担保其诉讼请求的,可以申请追加采取新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对追加保全的申请准许与否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续封需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决定不予受理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了解财产保全续封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在财产保全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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