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缴股权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股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认缴股权是指股东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缴纳出资的股权。由于认缴股权尚未实际出资,因此在纠纷中往往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法院在审理股权纠纷案件时,开始允许股东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缴股权是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缴纳出资的股权。认缴股权具有以下特点:(1)未实际出资:认缴股权尚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并未取得该部分出资。(2)承担缴纳义务:股东对认缴股权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并在公司成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3)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认缴股权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形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对股东承担接受出资的义务。
对于认缴股权是否能申请财产保全,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认为,认缴股权尚未实际出资,不属于股东的财产,因此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然而,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允许股东申请认缴股权的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之前予以保全。”认缴股权虽然尚未实际出资,但其仍然是股东享有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原因”中的可予保全的财产。
想要申请认缴股权的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已经到期。(2)有财产转移的危险:被申请人有将认缴股权转移、处分或者隐匿的危险,导致判决后难以执行。(3)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
认缴股权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冻结股权: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认缴股权,禁止其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2)禁止出境: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出境,防止其转移隐匿认缴股权。(3)查封扣押股权: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认缴股权,禁止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认缴股权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1)申请: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2)审查:法院审查申请书及证据,决定是否受理申请。(3)裁定:法院裁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并确定保全措施。(4)执行:法院将保全措施送达被申请人,并责令其履行保全义务。
在申请认缴股权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证据齐全: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财产转移的危险以及提供担保的意愿。(2)及时申请:在发现财产转移危险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造成损失。(3)保全范围:认缴股权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数额,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损害赔偿: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王某诉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王某认缴股权50%,李某认缴股权50%。后李某将部分认缴股权转让给他人。王某得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李某转让的认缴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李某转让认缴股权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王某申请对李某转让的认缴股权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予以准许。
认缴股权财产保全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股东面临债权实现困难时,可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认缴股权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认缴股权财产保全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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