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收费
时间:2024-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诉讼保全采取保证金的方式的,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金。提供担保金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同值的易于变现的票据。”
诉讼保全担保收费的标准
诉讼保全担保收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诉讼标的为金钱的,担保收费标准为保全数额的2%; 诉讼标的为其他财产的,担保收费标准为保全财产评估价值的2%; 保全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前述标准收取; 保全期间超过1年的,每延长1年加收担保数额(或保全财产评估价值)1%的担保费; 对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后,可以减收担保费。诉讼保全担保收费的程序
诉讼保全担保收费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缴纳担保费;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返还担保金扣除担保费后的余额。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性质
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是一种预先收取的费用,具有以下性质:
担保性质:保证保全措施的执行; 费用性质:用于支付保全措施的执行费用; 非罚款性质:不被视为对当事人的惩罚。诉讼保全担保收费的争议
诉讼保全担保收费制度存在一些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收费标准过高:一些观点认为,现行的收费标准过高,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收费环节过多:诉讼保全担保收费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向银行或担保公司缴纳保全费,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收费主体不统一:目前,诉讼保全担保费由法院、银行和担保公司等多个主体收取,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诉讼保全担保收费制度的改革建议
为了解决诉讼保全担保收费制度的争议,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优化收费标准:研究论证新的收费标准,适当降低收费水平,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简化收费环节:将诉讼保全担保费收取环节纳入诉讼费收取程序,避免重复和繁琐的收费手续。 统一收费主体:由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保全担保费的唯一收取主体,方便当事人缴纳并加强监管。 建立保全担保基金:探索建立专门的保全担保基金,为保全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担保支持。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收费制度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收费标准、简化收费环节、统一收费主体和建立保全担保基金等措施,可以进一步优化诉讼保全担保收费制度,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保全措施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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