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纠纷保全财产案例
时间:2024-05-24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详解离婚纠纷保全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以及实务操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离婚纠纷中,请求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二是另一方当事人存在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该财产的行为;三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 申请条件
原告是离婚纠纷中财产权益受到威胁的当事人; 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正在或者即将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有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原告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迫性。2. 申请材料
离婚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包括能够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以及对方存在恶意处分财产行为的证据;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诉讼请求、保全的标的物和保全的方式; 担保书、担保人的材料和资产证明。3.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决定不予保全或者保全的裁定,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转让、处分财产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方式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财产的性质、数额、保全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宜的保全方式。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错误的;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妨害对方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保全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例简介: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甲方担心乙方擅自转让或处分房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且甲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害。故裁定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禁止乙方转让、处分该房产。
评析:
本案中,甲方及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恶意处分房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及时审查,保障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遇到另一方当事人恶意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可能地防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对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阻碍执行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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