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时间:2024-05-19
**简介**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提交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至法院,待债权人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后,再由第三方出具保证保险,将债务人的财产从人民法院内释放出来,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必要时责令其提供担保。”
**兴宁法院实践**
兴宁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积极探索和推广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具体流程**
债权人申请诉前(防执行)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后,由法院执行局将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法院同意后,由债务人提出担保公司,经法院审查合格后,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担保债务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 法院出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债务人被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措施。
**优点**
**1. 保证债权人权益:**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是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规避执行。
2. 保护市场经济秩序:Property Preservation Substitution Guarantee 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意逃废债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
3. 促进案件执行:Property Preservation Substitution Guarantee 可以减少执行难度,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债权人执行成本,从而促进案件顺利执行。
4. 降低执行风险: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可以降低执行风险,减少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抗拒执行而导致执行困难的情况。
**5.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Property Preservation Substitution Guarantee 充分发挥了担保公司的作用,将市场化的担保机制引入司法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适用于下列情形:
**注意事项**
1.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2.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履行担保能力。
3. 债务人应当主动提供担保公司,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
4. 法院在审查担保公司资格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注册资本、资产状况、信用记录和经营规模等因素。
**结语**
兴宁财产保全置换担保制度是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模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执行风险,提高了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了担保公司的作用。该制度的推广和应用,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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