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7-19
(××××)刑保字第××号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于××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如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于××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如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刑事案件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如下:
裁 定 书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写明具体金额)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写明具体地址、面积等)
三、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型汽车一辆。(写明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申请人如果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审 判 员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将冻结情况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单位、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财产持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吞、挪用或者损毁被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一)与案件有关的被告人的财产;
(二)被告人作为保全人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三)汇款、票证以及その他の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财产保全决定书》;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在五日以内制作《财产保全决定书》。
《财产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
(二)被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或者特征;
(三)保全的理由、期限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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