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公司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7-19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公司财产,是指公司所有的以及公司依法占有、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车辆、设备、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租赁物等。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管理人员、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3 公司全体员工均负有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2.1 加强财产登记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应当对负责管理和使用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点,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台账,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新购置、调拨、借用、归还的财产,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2 严格执行财产领用和审批制度。疫情期间,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领用、使用公司财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司财产带离公司或进行处置。
2.3 加强办公场所和仓库的安全管理。疫情期间,公司应当加强办公场所和仓库的安全管理,做好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发生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非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确需进入的,需严格履行登记和审批手续。
2.4 加强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保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疫情期间,尽量减少现金使用,推广非接触式支付方式。
2.5 加强车辆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出车,确需出车的,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车辆消毒工作。
2.6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公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发生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安全事件。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办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防止公司信息资产的流失。
3.1 公司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3.2 公司财产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3 发生财产损失事件后,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公司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2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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