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来家里
时间:2024-06-2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将来实现诉讼请求,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一方离开住所地,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 当事人一方有毁灭、损坏证据或者指证物等情形的 当事人一方其他有可能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冻结存款、汇款 中止保险合同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li>划拨被执行人劳动收入人民法院应当在以下情形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执行依据已经消灭或执行完毕的; 有证据证明保全错误的;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原裁判、裁定的。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滥用职权、违法保全。因财产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履行义务。
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需另行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办理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材料要充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有其他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 及时申请。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保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被执行人变卖或转移财产。 注意保全对象。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明确保全的对象,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做好后续工作。在财产保全后,应当积极做好后续工作,如及时提供财产线索、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等。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有效制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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