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新旧司法解释
时间:2024-05-18
202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解释》),该解释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对原《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修改和删除了大量条款,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为保险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指导。
1. 合同要式化要求
《新解释》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下列情形除外:(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采用电子化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3)其他依法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
2. 保险单示范文本的效力
《新解释》明确了保险单示范文本的效力,规定保险单示范文本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后,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示范文本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对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告知被保险人。
1.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新解释》完善了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未依法订立的;(2)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4)以保险为目的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5)其他依法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2. 被保险人故意扩大承保标的损失的责任
《新解释》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
1.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新解释》强化了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以下事项:(1)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2)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免除责任;(3)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期限;(4)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和期限;(5)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6)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7)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8)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9)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保险事故的报案
《新解释》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报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预见的情形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报案的,应当在障害消除后立即报案。
3. 保险标的损失勘查
《新解释》明确了保险标的损失勘查的主体和方式,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查勘后三日内制作查勘报告并送达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查勘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勘。
1. 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新解释》完善了保险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情形:(1)未履行告知义务的;(2)怠于履行查勘、定损或者理赔义务的;(3)无正当理由拒赔的;(4)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的;(5)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 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新解释》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情形:(1)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2)故意不采取应有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3)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扩大承保标的损失的;(5)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 诉讼时效
《新解释》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而引起争议的,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保险人拒赔而引起争议的,自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拒赔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2. 附则
《新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旧解释》同时废止。新解释的出台对财产保险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有效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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