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标的如何确定
时间:2024-06-1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标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特定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标的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只能在有必要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情况下采取。如果不存在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危险,就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适当性原则:财产保全的标的应当与请求保全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数额相适应,不得过多或过少。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的标的必须是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不可保全的财产包括: 人格权 知识产权 国家财产 公共福利财产 其他依法不得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动产:指可以移动或者转动的物品,如车辆、房屋、家具、设备等。 不动产:指具有永久性,不能移动也不易毁损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金钱:包括现金、汇票、支票、银行存款等。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财产保全申请标的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就特定财产申请保全: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确定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例如特定房屋、特定汽车等。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标的就是特定指定的财产。 就特定种类财产申请保全:当事人可以就特定种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名下的房屋、名下的车辆、名下的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标的就是特定种类的所有财产。在确定财产保全申请标的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标的明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明确具体保全哪一财产或哪一类财产,不得笼统含糊不清。 标的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限,不得无端扩大或缩小保全范围。 证据支持: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标的与案件标的之间具有相关性,并且有转移、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严禁滥用:当事人不得滥用保全措施,不得以虚假或捏造的事实为由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标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发生变更。变更财产保全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原来保全的财产已经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 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以保全的; 案件审理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保全标的不足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财产保全申请标的的确定是财产保全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正确确定财产保全申请标的,不仅可以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现象发生。当事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财产保全申请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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