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财产保全申诉有用吗
时间:2024-05-28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保全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被告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然而,财产保全一旦实施,被申请人可能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于不当实施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规定,被申请人还可以在以下情形下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明显超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 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是为了阻止被申请人行使正当权利或进行正当经济活动; 申请保全的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定不予保全;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诉,应当向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债权人,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裁定维持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说明理由。
如果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立即享有财产处分权。但如果被申请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如果法院裁定维持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尽快提出申诉,以免错过申诉期限;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注意申诉的形式。被申请人的申诉书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写明具体的解除财产保全理由; 注意申诉的途径。被申请人应当向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得向其他法院提出; 注意申诉的效力。被申请人的申诉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不生效力,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即发生效力。财产保全申诉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遇到不当实施的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依法提出申诉,并积极准备好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诉时,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诉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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