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提财产保全异议
时间:2024-06-07
关键词:财产保全、异议、第三人、执行异议
当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未被执行的第三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财产保全异议的概念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提出异议的诉讼行为。
二、财产保全异议的主体
财产保全异议的主体是未被执行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财产保全异议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异议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四、财产保全异议的申请期限
第三人自知道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五、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方式
第三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异议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异议的法院名称 异议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证明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的文书号 对财产保全采取异议的理由和事实 异议人的请求 证据目录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六、财产保全异议的审理程序
1.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状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 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审理并作出裁决。
七、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异议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决:
驳回异议 撤销、变更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终结执行程序八、财产保全异议撤销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应当立即解除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财产保全异议的注意事项
第三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及时了解财产保全情况,以免错过异议期限。 第三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利受侵害,否则人民法院可能驳回异议。 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平衡申请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十、典型案例
2020年,A公司向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法院受理后,对B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C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主张其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公司欠其贷款100万元,涉案银行存款是B公司抵押给C公司的贷款担保。法院审理后确认C公司的主张事实,撤销了对B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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