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第二次到期还可以续保吗
时间:2024-06-07
财产保全,也称为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法律措施,用于在诉讼程序中保护原告的财产权益。当法院认为有必要保护原告的财产以防止其被转移或处分时,便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探讨在财产保全措施第二次到期后是否可以续保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财产范围内裁定对该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但遇有特殊情况,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延长保全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可以续保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财产保全措施第二次到期后,原则上不可以再续保。
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第二次到期后仍然可以续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等原因,当事人申请续保,逾期提出续保申请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裁定准予续保。”
这里的例外情况包括不可抗力、案情重大、复杂以及逾期提出续保申请确有困难。如果当事人符合这些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可以裁定准予续保。
当事人申请续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续保的原因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续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通过后,人民法院将裁定准予续保。续保后,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将延长一年。
1. 当事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前及时申请续保。如果逾期提出续保申请,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当事人申请续保时,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续保的原因和理由。人民法院会根据证据审查续保的必要性。 3. 财产保全措施续保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涉及查封财产,当事人应当保护财产的完整性,不得擅自转移或处分财产。
总之,财产保全第二次到期后,原则上不可以再续保。但是在不可抗力、案情重大、复杂以及逾期提出续保申请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可以裁定准予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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